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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適用產業

本計畫以「商業服務業」為核心對象,商業服務業應為實際營運主體且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倘觀光及民宿業之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住宿及餐飲業(I55~56)、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R93)、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N79)則可申請本計畫。提案範疇之稅籍登記詳細說明如下:




  • 示範案:批發及零售業(G45~48)、住宿及餐飲業(I55~56)、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R93)、其他服務業(S95~96)、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N79)、物流業(H494、53、54)

  • 主題案:複合型服務場域智慧整合:零售業(G47~48)、住宿及餐飲業(I55~56)、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R93)、物流業(H494、53、54)。餐飲/旅宿機器人整合方案:住宿(I 55)、餐飲業(I 56)。

可以。申請資格以實際導入與驗證之營運場域是否位於大南方地區為主;若為分公司型態,則應由總公司作為申請主體提出申請,並於計畫內容中清楚說明實際導入與驗證場域設於南部地區。

該會館之實際營運主體為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類別屬於本計畫所規範之商業服務業範疇,即符合本計畫之申請資格。

三方合作架構(場域/資服/學校)

本計畫以「場域業者」為核心推動對象,計畫目標在於回應並解決實際營運痛點,因此由場域業者擔任主要提案單位及對外聯繫窗口,負責統籌三方合作事宜與計畫執行協調。

申請時應已確認合作之資服業者與學校,並於計畫書中清楚說明三方之分工內容與合作模式。計畫核定後,三方將分別與商業署國科會數產署簽訂補助契約;至於三方彼此是否另行簽署合作契約或合作意向書(MOU),則由各提案團隊依其合作機制自行協議辦理。

有。建議場域業者先確認自身條件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後,主動與計畫辦公室聯繫,說明實際營運痛點與導入需求;計畫辦公室將視情況協助媒合適合之學校或資服業者,以促進後續合作與提案進行。

示範案/主題案 / AI中央廚房內容認定

「至少兩項AI解決方案」係指於同一示範案中,導入兩種以上具備明確AI技術內涵、且可獨立產生應用效益之解決方案,並可對應不同應用情境、作業流程,請參考補助須知所載之示範案範疇說明及方案列舉內容。例如:為緩解門店結帳櫃檯之人力負擔,導入以影像辨識為核心之「智慧結帳系統」,透過影像辨識技術即時辨識結帳商品,並與POS系統進行串接,加速結帳流程並提升整體營運效率。或是導入「AI需求預測系統」,整合歷史銷售資料、促銷活動、季節性因素、天氣、節慶及區域特性等多元資料來源,運用機器學習模型預測未來各品項於不同門店與期間之需求量,作為營運決策之重要依據。

本主題案之複合型服務場域,限由單一公司(商業)提出申請。是否符合複合型服務場域之認定,將依其實際營運主體與管理體系綜合判斷。若住宿、餐飲、零售等服務項目係由同一公司(商業)之營運體系所經營(如飯店附設餐廳、商場或休閒設施服務),即符合本主題案之申請資格;惟若為不同公司或獨立營運品牌,則不符合本主題案所定之申請條件。

AI中央廚房之申請範疇應包含「產線製程標準化」、「產品IP可複製」及「門店商模可擴散」三項,不得僅擇一或擇二範疇進行申請。提案之規劃必須涵蓋以上三個範疇,完整展現AI中央廚房之整體應用與效益。

鑑於AI中央廚房之申請金額及整體規模較大,且涉及較長期之規劃期程,以及設備與系統之建置與導入作業,申請單位於提案時須提出完整之兩年期整體規劃。計畫執行與審查機制




  • 兩年完整規劃:申請單位在初始階段即須提出兩年進度的完整計畫書。首年驗證技術:第一年著重於「產線製程標準化」與「數位 IP」的建立,並驗證場域商模的可行性。次年擴大場域:每年期末審查後,需提出隔年的執行規劃,確保商模在第二年能真正「跨場域擴散」到如偏鄉等實際應用場景中。

  • 年度期末審查:每一年執行完畢後,皆須進行期末審查,針對該年度的執行成效與 KPI 達成率進行考核。

  • 次年計畫提報:進入第二年執行前,仍須提出第二年詳細之執行規劃內容,並依據審查會議核定第二年執行經費。

數產署補助資服業者之擴散規範

本計畫以場域端、大專校院以及資服業者三方聯合提案為推動機制,相關執行成果將一併接受審查委員整體評估,各提案團隊於申請階段即審慎規劃擴散策略與可行性,以確保整體計畫執行成效。數產署補助資服業者後續擴散3個場域,係期望於示範案開發之解決方案可快速擴散複製導入至其他場域,且本計畫係三方聯合提案,整體執行成果以及執行效益與關鍵績效指標亦息息相關,倘未完成後續場域擴散亦可能影響後續結案驗收。

原則上,擴散場域以實體商業服務場域為主,以利實際導入與營運成效之驗證;另為配合本計畫推動大南方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擴散之門市或場域須位於大南方範圍內

資服業者之擴散場域不得為示範案場域業者旗下之門店,須為示範案以外之其他場域業者,可為同一業者之不同門店,亦可為不同業者之門店,惟均須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

KPI 與成效認定

本計畫採場域業者、大專校院及資服業者三方聯合提案,其相關執行成果將由審查委員進行整體性評估。倘屬場域業者之KPI未達成,仍將依相關規定,對場域業者辦理減價驗收。為避免場域業者、資服業者與學校於計畫執行或驗收階段衍生爭議,建議場域業者於與合作單位簽訂相關合作文件時,明確約定成果交付內容及應達成績效指標(如系統準確度),以利於減價驗收後釐清責任歸屬。

示範案應於計畫結案前,將AI解決方案導入南部旗下至少10家門店;惟若場域業者於南部縣市實際門店數未達10家,則以全數門店完成導入作為認定標準,惟應提出未足10家之佐證資料。

設備、技術與來源限制

主題案「餐飲旅宿機器人智慧整合」中,明確規定機器人底盤須為臺灣自製;其餘示範案,或主題案之「複合型服務場域智慧整合」,並未強制要求底盤須為臺灣製造,惟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品牌之設備,但仍鼓勵優先選用臺灣生產製造之機器人設備,以符合本計畫扶植在地產業之精神。

不可以。本計畫規定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購置資本門設備。若計畫執行期間有使用機器人或相關設備之需求,建議可依實際使用情形,改以編列「設備使用費」分攤計畫期間之使用成本,或以「設備租賃費」方式納入經費規劃。

原則上建議至少一半(含)以上之機器人數量須於大南方地區之場域進行落地實證,如因實際營運需求,需將部分機器人設備導入大南方以外場域,提案單位應於計畫書中提出具體且充分之說明

本計畫並未強制規定各類案件之 AI 解決方案一定須採用臺灣開發之基礎模型。惟於主題案之「複合型服務場域智慧整合」及「AI 中央廚房」中,優先鼓勵採用臺灣自主研發之基礎模型或相關AI技術,以符合扶植國內 AI 產業發展之政策方向。是否採用臺灣開發之基礎模型,將列為審查時之加分考量項目之一,而非申請之必要條件。

依國科會相關規定,學校在經費運用上,各項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購買共同提案業者所提供之任何產品或服務。

場域端與資服端之補助款皆分為兩期撥付,於期中審查通過後撥付第一期款,並於期末審查完成且經成果與經費查核通過後撥付尾款。學校端亦採兩期撥付機制,於完成簽約後撥付第一期款,並於期中審查通過後撥付第二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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